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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将“事故处理经验”设为评分项,可以吗?

关键词


服务项目;评分项


案例回放


某开发区管理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外包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将“事故处理经验”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于是先提出质疑,后提起投诉。


对此被投诉人称,本项目主要实施范围为315个垃圾分类点,每个垃圾分类点需配备1名督导员,项目所需人员多,服务范围跨度大。服务内容是在指定的垃圾分类区域开展垃圾分类督导服务工作,项目实际服务过程中,面对的人群与垃圾类型非常复杂,出现劳动纠纷和意外事故风险的概率较高,所以对投标人处理这类劳动纠纷和意外事故的处置能力有一定的要求。投标人处理劳动纠纷案例的复杂程度,也反映了投标人对特殊事件的处置能力。


本项目将事故处理经验设置为评分项的目的是考量投标人的处置经验和能力。以过往的伤残事故作为佐证,所需材料为赔偿金额和赔付协议,通过这些材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供应商的处置经验和能力,而非简单地从伤残事故发生数量的角度去考虑评分,故而将事故处理经验设为评分项。


对于被投诉人的辩称,财政局未予支持,最终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为考量投标人的处置经验和能力,可以把“事故处理经验”设置为评分项吗?


专家点评


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外包采购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生活垃圾本身的收集、分类及处置等工作。供应商在用工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伤亡情况的处置经验与采购内容并无直接关联,且本项目采购需求中也未针对此类处置经验进行特殊的要求及说明。


将供应商的“事故处理经验”设置为评分项,并基于“没有事故不得分,有事故反而得分”的逻辑是不合理的。这种设置实质上是对那些未发生过事故的供应商的“惩罚”,而对那些发生过事故的供应商则可能构成一种“奖励”,会导致一些事故频发、服务存在问题的供应商获得竞争优势。这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筛选出符合项目需求的优质供应商”的原则相悖。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对此,建议招标文件的评分设置应重点放在供应商如何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以及应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以此预防事故发生。例如,考察供应商应急预案与处置机制,评估供应商是否制定了详尽应急预案,预案内容是否全面、具体,能否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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