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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发起澄清,所有供应商的回复时间必须统一吗?关键词 澄清时间;质疑投诉 案例回放 某医院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15万元。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对采购程序先提出质疑,后提起投诉。其投诉事项为:“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评标已结束,约3个小时后又发出澄清要求,在我公司人员多次沟通请求延时澄清时,未获答复”。 经财政部门调查,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评标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评标结束时间为当日19:00。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整理材料时发现,总分排名第一的A供应商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一项产品数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随即将该情况通知已各自回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经讨论后在系统申请流程重置,并于当日21:43在电子交易系统发起澄清,询问A供应商是否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价格修正,澄清回复时间限定为30分钟。 A供应商接到电话后,在通话中表明其同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价格修正,但鉴于19:00电子交易系统已显示评标结束,其工作人员在看到评标结束的提示后已下班回家,且登录账号的CA锁未随身携带,故无法在30分钟内赶到公司并在系统内作出回复,因此提出延长澄清回复时间的申请。 评标委员会经讨论后认为,在本次评标过程中给予其他供应商澄清时间皆为30分钟,若为A供应商延长澄清时间,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故驳回A供应商请求。A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30分钟内在系统作出书面回复,评标委员会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