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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中的“项目管理成员”具体指哪些人员?主要负责什么工作?是否有判断标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这里的“项目管理成员”通常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授权代表等在项目中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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