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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联合体参加非预留采购的,按照第9条约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1. 所提供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可以按照6-10%价格扣除;2. 提供货物中有30%以上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可以按照2-3%的扣除,这里提供小微企业货物的是否必须要限定是联合体内的小微企业?3. 本次增加了分包这个概念,在具体实践中是否可以参照联合体来操作?因为不提供分包协议,对于后续合同及履约不好约束和跟踪,签了分包协议并投标时递

请问联合体参加非预留采购的,按照第9条约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1. 所提供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可以按照6-10%价格扣除;2. 提供货物中有30%以上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可以按照2-3%的扣除,这里提供小微企业货物的是否必须要限定是联合体内的小微企业?3. 本次增加了分包这个概念,在具体实践中是否可以参照联合体来操作?因为不提供分包协议,对于后续合同及履约不好约束和跟踪,签了分包协议并投标时递交,与联合体的作用就相同了。此外,30%部分小微的认定,是否仅限于指定的分包对象(协议的小微企业),还是所有小微货物都行?4. 中小企业申明函的每个货物明细说明部分,是否可以采用表格列出?这样在评审过程中更容易在同一列上获得相关信息,否则会因为字数多少导致位置错位,获取信息效率不高?

答复:1.联合体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项目时,所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2.问题23中所述情况联合体采购或供应商分包采购时,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分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且达到30%以上的,才可享受评审价格扣除。

3.供应商应当根据46号文要求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协议可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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