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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报价不一致,不能澄清?

关键词


澄清;报价修正


案例回放


某市困难群众冬季用煤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标的为8000吨煤,采购预算64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金额为638.4万元。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理由为其报价更低,却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在该项目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委托协议就质疑作出答复:经评标委员会对本次投标的4家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B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608万元,而开标一览表报价528万元,因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据此,采购代理机构认定B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效,其质疑不成立。


问题引出


供应商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报价不一致时,可以进行澄清吗?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响应)时报价应当是固定且唯一的,不能提供选择性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这就意味着,同一供应商在同一次投标活动中,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策略、技术路线等不能为2个及以上。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允许供应商提供多方案报价,供应商提供选择性报价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但是供应商的投标一览表报价和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不能直接认定供应商提供选择性报价。例如,由于供应商不审慎导致报价错误,进而导致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这不属于供应商提供选择性报价,不能直接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遇到供应商投标一览表的报价和投标文件的报价不一致应该怎么办呢?能让供应商进行澄清吗?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87号令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的规定直接进行修正,而非让供应商澄清。要注意,报价不能澄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具体到本案例,B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608万元,开标一览表报价528万元,其修正后的报价应为528万元。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认定B供应商投标无效的做法是违法的。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87号令,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案例涉及的报价修正,87号令第五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意见,对B供应商作出的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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