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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中业绩评分项是否需要明确具体的时间期限?

近日,某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时,咨询:业绩评分项是否需要明确具体的时间期限?是明确了有利还是不明确有利?应该如何明确才科学合理?



笔者查询了各级各地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文件,结合日常案例,发现少部分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未要求具体的时间期限,但绝大部分采购文件对业绩都提出了时间期限的要求,只是提法各不相同,有笼统地要求近三年来、近五年来的业绩等类似提法,也有明确要求从某年以来或某年某月某日以来,时间期限有的要求较短,有的较长。





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中业绩的时间期限,笔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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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务必明确时间期限。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期限,则任何一个时间签署的合同在其他条件符合评分标准的前提下都应得分,如评审现场采购人再提出业绩合同应为某个具体时间期限内的要求,则不符合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必须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予以独立评审,评审现场不得临时修改评分标准,所以采购文件中对业绩务必明确时间期限,避免出现采购人代表或评委现场临时起意,对时间过久的业绩合同不予认可的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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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时间期限不宜过久。为有利于采购人筛选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合同,以证明供应商具备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但有些签署时间较为久远的业绩合同,因合同执行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市场环境以及产品的适应性、服务的具体内容形式都已发生重大变化,甚至除了标的名称类似以外其他内容完全不同,对现行的项目已毫无参考意义,所以业绩的时间期限一般以近三年内为主,如果项目需求确实比较专业、能够承接的市场主体比较少的特殊项目可以适当再放宽一些,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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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时间期限要清晰明确量化。实际工作中关于时间期限的表述较为普遍的一个现象就是类似“近三年以来”的表述,此表述不够清晰明确,存在隐患。以2024年8月15日评标为例,评审现场有的评委认为,以评标时所在日期往前推算36个月即2021年8月起都符合要求;有的评委认为既然是近三年,可以从三年前对应月份所在年度的1月起算即2021年1月起算;也有评委认为近三年没有明确具体的月份,应该按评标当年为一年,再往前推二年即2022年1月起算。关于“近三年以来”究竟应从何开始起算,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执行标准,笔者也未再查询其他法律法规对此有无更权威或更专业的表述,但笔者观点应明确清晰地标明具体的起始日期,不能存有歧义,可以参考的表述诸如:“自2022年1月1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或者至少明确到具体的起算月份,如“自2022年8月以来”或“自2022年8月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业绩评分项另外一个与时间有关的要素就是以合同里的哪个时间为准进行判断,因为合同有明确的签订时间,也有明确的履约时间,或约定了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所以无论选用哪个时间为准,应清晰明确,可参考的表述如“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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