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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授权代表二种不同联系方式导致未作最终报价的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单位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5月23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

   我单位未获得平等参与本项目磋商谈判和报价的机会。

   投诉人称:我公司磋商响应文件所示授权代表在本项目磋商期间未收到任何关于本项目磋商谈判和报价的通知。
  被投诉人答复称:经查询,投诉人通过其政采云平台账号参与本项目填写的联系人为邵某某,填写的联系电话为187XXXXX854,而其在磋商响应函中填写的委托代理人为邵某某,联系电话为135XXXXX493。联系人员与委托代理人均为邵某某,虽然两个联系号码不一致,但均为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时自主填写产生,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政采云平台按照磋商流程向其填写的联系电话187XXXXX854发送了提示信息,已尽了提示义务。
三、查与处理
    经审查查明: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线上方式组织采购,供应商通过线上方式获取磋商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并填写、确认相关信息。
    经查阅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投标时线上填写信息记录,投诉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函》中有“9.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XXXXXX,电话:135XXXXX493”。其提交响应文件时,由供应商自行填写、确认的供应商信息中,投诉人填写、确认的联系人员为邵某某,联系电话为187XXXXX854,此环节填写、确认供应商信息时,页面上已注明“该联系人信息用于接收项目的最新情况等相关内容”,且投诉人填写、确认的电话号码均为投诉人本公司人员电话。
    经查阅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各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响应函》中,所载明的联系方式均与投标时填写确认的供应商信息中联系方式不同,但均正常参与磋商报价,未发现以《磋商响应函》中联系方式作为磋商过程中联系方式的情况。
    综上所述,投诉人以自行填写、确认的联系方式不属于授权委托人所属联系方式,应以《磋商响应函》中联系方式为准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点评】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投标企业管理不严谨,而且对投标活动没有认真对待,抱着无所谓的态度,遇到自己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通过资格或符合审查,或未中标,就提起质疑投诉,不从自身方面查找问题。评审专家经常碰到在竞谈或磋商过程中,询问授权代表一些问题,总是一问三不知,回答为响应文件是别的同事编制,有问题需要咨询编制响应文件的同事。作为授权代表理应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清楚,对专家询问的问题应能作出回答。目前投标企业就存在编制投标文件与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二张皮,互不通气,互不交流,而且对招标文件也没有认真阅读,导致投标过程中出现无效响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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