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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对超时质疑未答复的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单位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11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2024年5月9日,被投诉人对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置之不理,没有任何人就此事联系我公司,未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作出答复。
   
采购人答复称:投诉人于2024年4月6日23:25:41分获取了招标文件,按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推算,其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截止时间为4月16日。但是投诉人于4月22日提交质疑,因质疑超出了有效质疑期限,故未接收其质疑。
    
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 4月22日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诉求为中止采购活动。经核实,该单位于4月6日就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了招标文件。

三、核查与处理

   经核实,投诉人于2024年4月6日下载该项目采购文件,2024年4月22日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质疑共八项内容,质疑诉求为“招标人应当中止该项目继续进行,修改招标文件,依法招标”,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作出书面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本项目中投诉人提起质疑时间已超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的法定质疑期限,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无超期质疑可以不予答复的规定,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质疑的做法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投诉事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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