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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政府采购的“一采三年”请你了解下!《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明确,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这里短短一百个字不到,信息量很大,几乎全是关键词。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包括的意思有好多层:需求相对固定和延续、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所以,货物和工程项目是明确不可以“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 同时,我们从《预算法》中可以看到,我们的预算是按照自然年来编制和批复的,也就是说年度预算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一年为限,没有两年期、三年期的预算。而《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也就是说,预算是一年一编,一年一批,政府采购预算亦如此,所以政府采购项目和合同也是一年一采、一签。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一些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明确可以“一次采购三年使用”,以确保某些服务采购的连续性。“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可以作为一种权力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主要是该事项对供应商报价通常会产生较大影响。 从政策制度上明确了“一采三年”的程序合规,那到操作层面来分析: 尽管服务项目一次招标采购的结果可以用三年,其签订的合同条款并非全部能用三年,首先所涉及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验收标准大体相同,但涉及预算保障、付款方式、支付时效等等还是有区别的。假如此类项目的预算不能保障3年,那“一采三年”的结果也没有特别的意义了。“一采三年”的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结果用3年没问题,但建议合同还是按照年度批复的预算来签订,也就是“一年一签”。 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内,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等都是按照年度、按照采购项目来设置流程的,“一采三年”的形式在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执行、款项支付、履约验收等方面其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另外,还要提醒的是: 第一点:“一采三年”项目如果计划签订3年期合同,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对预算无法保障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事先约定,在招标采购文件起草时,就应该考虑到并落在文件中的内容,如“一年合同期满但采购人未获得第二年(第三年)的预算批复时,经采购人应当书面通知供应商,而后终止合同。采购文件进行了这样的约定:第二点:“一采三年”项目,价格不能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