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链接: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1/t20200116_3460129.htm)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形的,应予废标。目前,法律法规未对“重大变故”情形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一般情况下,重大变故是指发生了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7号令: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所以说公开招标要想重新招标以【重大变故】为理由终止招标活动须谨慎。可以发变更公公告,但更正公告不得违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还要注意国库司的留言要求:
延伸阅读:不可抗力
起因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分类
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注意事项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4.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法律条款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中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国际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不可抗力
买家购房,遇上银行贷款政策变化,贷不到足够的额度,导致无法成交过户,于是认为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因此要求取消买卖,但业主却认为政策的变动不是不可抗力,而且合同内亦未注明不可抗力条款,买家不能免责。一时众说纷纭。在中国《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且非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在发生作用了。不过,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要形成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包括: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不过,即使签订合同后遇上不可抗力因素,若合同内没有列明不可抗力条款,也有可能不能免责的。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我们在签订合同中应该特别注意要列明不可抗力条款。到底购房遇上政策变化是否为不可抗力呢?有关专家认为政策变化并非不可抗力因素。向银行贷款是消费者购房融资的一种手段,并非唯一的手段。也就是说,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是银行批准其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并非充分条件。即使是政策不变动,消费者也并非百分百能从银行贷到款,因此政策变动显然不满足不可预见这一条。此外,政策变动导致银行贷款政策变动,主要是对缺乏资金的买家造成影响,他们可以通过变更付款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不属于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所以,根据中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国家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通过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知道产生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形,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最好订立不可抗力条款。何谓不可抗力,各国解释不尽一致。中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举例:基金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定义——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通知和证明
中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中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相关法规
重点解析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观情况2.在《考试用书》中,“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两大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水灾、火灾、地震、瘟疫等;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这部分内容仅作一般掌握即可。3.应当注意,尽管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不是发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责,有的时候会得到部分的免责。例如,承包商承包的是一条公路,全长100公里,因其中3公里的范围内发生了地震导致承包商工期延误,则承包商只能就受到地震影响的局部免责。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