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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申请澄清或修改与异议的区别?

申请澄清或修改与异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提出的主体不同。申请澄清或修改的主体只能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包括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是提出的原因不同。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申请澄清修改原因是基于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具体事务性问题,针对的是普遍的共性的技术问题。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针对的是特殊的个性问题。


三是提出的时间要求不同。申请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时间之前提出(多规定为投标截止前15日前);异议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四是答复的要求不同。对潜在投标人申请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保证潜在投标人获得信息的一致性。异议只需向提异议者回复,但如异议事项涉及需要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者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并没有规定异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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