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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必须发澄清修改公告吗?

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发布公告;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是否发布公告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招标人在实务操作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地方规定为准,企业采购项目以地方规定及企业内部规定为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电子招标的逐步推广,一方面,一些地方允许潜在投标人匿名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可能无法事先知悉,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招标人只能在提供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网站上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另一方面,基于行政监督的事中、事后监管需要,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也只能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交互至行政监督平台,供监督部门开展电子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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