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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56期):代理机构自查发现监管错位怎么办?

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已经启动了。代理机构都在自行检查上年度代理的采购项目,并要把发现的问题报送给本级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在自查过程中发现自身的问题可以主动改进,如果发现了体制机制带给自己的不规范问题,则多半无能为力。这不,又有一个案例:

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在自行检查中发现,它所在市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是该市的财政部门,而是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经了解,该市以招标采购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为由,在市政府办公室之下,设立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办”),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标办主任呢,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各局委领导担任。

标办作为一个机构,自然要发挥自身的作用。没有法定职能,就开始“大胆创新”。以避嫌为由,不允许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也不允许他们参与评标。而对评标委员会呢,标办要求他们在参与评标工作的同时还要进行资格审查。标办还以社会代理机构过多过杂为由,向采购人变相指定代理机构。目前,该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由两家公司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基本上由一家代理公司包揽。不少采购人有异议,也多次提出过改进。但标办解释说这是创新。由于都在同一栋大楼里办公,低头不见抬头见,采购人只得屈从于标办的“规矩”。

这个案例暴露出了三个问题:一是在市政府办公室之下设立“标办”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这种做法合法吗?二是评标委员会可以进行资格审查吗?采购人不得参与开标、评标合法吗?三是标办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合法?

先看第一个问题,在市政府办公室之下设立“标办”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合法?

我认为,该市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该市设立标办监管政府采购工作,把本属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拿过来履行,这种做法显然与法不通。名不正则言不顺,这种逾法逾据设立的机构何来合法依规?怎能监督管理?所以,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主体,应该是该市的财政部门,而不是所谓的标办。

第二个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进行资格审查吗?采购人不得参与开标、评标合法吗?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的职责。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法规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采购人可以自己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如果某些项目投标人数量多、采购人人手不足或不熟悉资格审查程序,采购人可以和代理机构一起审查资格,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按照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五项职责:一是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是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并无供应商资格审查这一项。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招标采购中,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是不能审查投标人资格的。标办授权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的资格,于法无据。

采购人不参与开标、评标是否合法?

8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参加开标是权利而非义务。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主持开标而自己不参加开标是合法的。

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但在实际采购中采购人不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组成是否合法呢?财政部最近给出了答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六号投诉处理决定透露一个信息: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所以,采购人可以放弃参加开标、评标,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采购人参与开标、评标的权利。所以,标办不允许采购人参加开标、评标,也是错误的。

第三个问题,标办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合法?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标办指定或变相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剥夺了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不符合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也不符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法理精神;同时,阻碍了代理机构的公平竞争,极易滋生新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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