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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注册资本金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不可以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1〕25号文)要求,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 分析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认缴期限最长为20年,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以下简称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规定,禁止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国办发〔2021〕25号文与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相比,要求的更严格,设置不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的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允许。 注册资本金的大小 不能完全体现企业能力大小 例如,甲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为:资产总额3000万元、负债为1600万元、净资产为14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乙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为:资产总额4000万元、负债为2600万元、净资产为14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为800万元)。 从这两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来看,如果用注册资本金来衡量供应商的规模与实力时,因甲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乙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为800万元,因而甲供应商的规模就应强于乙。 而事实上,甲供应商的资产总额只有3000万元,远远低于乙供应商的4000万元资产总额,甲供应商的规模明显劣于乙供应商,这就明显地可以看出,注册资本金根本无法衡量供应商的规模实力。同时还应当考虑到注册资本金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部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可能存在虚高情形,更加无法体现企业的实力。 注册资本金大小 与采购需求并无直接关联 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大小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没有直接的联系,供应商或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大小与多少,对采购人采购项目的质量一般没有太大的或直接的联系,对一般采购项目的质量也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将注册资本金作为采购项目的评价标准就缺乏科学合理性。 以注册资本金作为资格条件 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排斥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作为衡量投标人竞争力大小的指标之一,明显歧视了注册资本金较少的中小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讲,不少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或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很多中小企业都是有资格、有能力保障供应的,并且,也有部分中小企业在这些项目的供应上还具有非常强劲的竞争力,但是,中小企业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其注册资金的投资规模一般不是太大的。 如果用注册资本金的大小来衡量供应商的竞争力大小,认为注册资本金大,其竞争力就强,评标时得分就高,而注册资本金小,投标人的竞争力就弱,综合评价得分就低,这种评价思维就明显歧视了中小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不仅削弱了中小企业的投标竞争力,甚至于还导致不少的中小供应商丧失了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机会。 注册资本金大小能作为加分因素吗? 不可以 国办发〔2021〕25号文禁止将注册资本作为投标条件,即注册资本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国办发〔2021〕25号文的这次规定使得两法体系在注册资本金作为投标条件的对待上实现了统一。 知识拓展 2001年7月1日,建设部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企业限定为可承揽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以下工程;2014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企业限定为可承揽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以下工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