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使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开展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把初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小丁难住了。原因在于《通知》中的这样一句表述:“本次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对此,小丁疑惑地问道:“框架协议采购和公开招标是什么关系?它们不是并列的两种采购方式吗?”的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五种法定的、并列的政府采购方式。但该条第六项给出了兜底条款,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到了2014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此,第六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问世”。2022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对外发布,框架协议采购作为第七种政府采购方式出现了。截至目前,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既然框架协议采购和公开招标是两种并列的采购方式,那为什么《通知》会将二者混为一谈?根据110号令的有关规定,框架协议采购针对的是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和服务等标准明确和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分为两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同时,110号令第九条第二款明确,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换言之,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应参照公开招标的有关要求进行。因此,《通知》中的表述确实存在一点瑕疵,容易引起歧义。如果能将“本次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换为“本次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参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或许能让读者更好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