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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部门进行文物征集,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答:单一来源采购是法定的采购方式,符合其适用情形就可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项目,需要采购人邀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单一来源理由进行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才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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