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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一定要有‘唱标’程序吗?”

我们先来聊一聊什么是唱标,为什么招标要唱标?“唱标”,顾名思义就是在招标采购项目开标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由此可见,唱标是招标采购方式的一个程序安排。由于招标方式是基于项目需求完整明确的情形之下,供应商只需进行一次报价,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再次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招标方式的唱标程序之后,不会因为价格公开了,影响供应商正常竞争,也不会影响项目的后续进展。但是,“唱标”却不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


首先,从程序上看,竞争性磋商没有唱标环节。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简称214号文)第二章磋商程序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包括七大程序:一是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二是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三是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四是成立磋商小组;五是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六是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七是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由此可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包括“唱标”这个环节。也就不能自创程序,非要求竞争性磋商项目一定要有“唱标”环节才能进场交易。


有人据此以为,214号文第七条、第九条提到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就是要求公开宣布供应商的报价等信息。亚利认为,响应文件开启的时间及地点,仅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启封响应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响应文件启封的时间延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需承担磋商响应文件可能泄密的风险。


也有人觉得,竞争性磋商一定要设置“唱标”环节,才能有效促进价格竞争。亚利认为,价格的竞争不是靠“唱标”落到实处的。竞争性磋商在程序设计上遵循了“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公开交易机制。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就应遵守法律规定。最终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成交结果公告获得。


其次,竞争性磋商公开报价存在诸多弊端。我们知道,招标是基于明确的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提交一次性报价,唱标后报价不会再变。因此唱标不存在泄密问题,也不会影响竞争的公平性;而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需求不明确,磋商过程比较复杂。只有先明确采购需求,才能竞争报价。在需求明确后,供应商需要提交最后报价,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可能也需要提供多轮报价供采购人进行价格测算,还有可能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及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如果在竞争性磋商程序中设置一个“唱标”环节,在磋商过程中公开供应商名称、报价等信息,相当于泄露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势必会在后续采购环节中给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造成影响。比如,有的供应商或相互串通抬高报价;有的供应商或结成共同联盟,有意让某个供应商成交,然后再轮流坐庄;还有的供应商觉得不赚钱退出竞争性磋商,导致采购项目因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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