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2014修正)第七条明确“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采购模式,它们只是政府采购行为主体不同,并不意味着分散采购可以关起门来暗箱操作,都要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阳光操作。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条明确: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在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下都是通用的,具体操作要求上也没有差别,比如该公告的信息都要按要求公告,不能只在单位网站公告,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一、采购范围:集中采购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目录内采购项目必须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范围则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凡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或本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且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项目,都可以实行分散采购。二、实施主体: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仅为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不收服务费用;分散采购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除集采机构外的其他主体可以按市场化收取服务费用。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自行采购范围限于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虽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本单位有特殊要求且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是不是就可以任性而为,不经过政府采购程序而随便采购呢? 非也。自行采购同样属于政府采购,只是一种采购组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不用经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自己按照相关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自行采购。财政部门也没有权批准采购人合法合规的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完全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没有任何规定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当然如果采购人自己判断自行采购的能力和条件不足,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另外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但本单位有特殊要求,则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不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即便是合法合规的自行采购,采购人也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购方式来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招标方式规定的,采用非招标方式。自行采购不是在现有法律规定采购方式之外的采购人自主采购。自行 采购必须依法发布信息公告,依法公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自行采购依法必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的,则必须依法进行。目前法律规定下 除了单一来源采购不需要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按照规定都需要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评标、评审报告中的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来决定中标、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