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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信息化项目可直接申请竞争性磋商吗?答:在实际工作中,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除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外,货物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比较少,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拟申请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该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财政部门不宜审批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