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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留言编号:7779-3518118

留言内容:请问:1、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评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投入项目人员连续时长(如连续6个月)的社保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2、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拟投入项目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是否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要求?3、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拟投入项目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违反了财库[2019]38号的相关规定,能否改为要求提供承诺函?是否有效?

答复:1、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应将其作为评分因素。

  2、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具体缴纳时间长度可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提供连续时长的社保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3、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信息系统无法查询供应商缴纳社保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不违反财库(2019)38号文的要求。在实践中,为了简化操作,对于供应商是否具有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但是,对于拟投入项目人员的缴纳社保记录,为了防范虚假承诺,原则上应当提供缴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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