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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账户?

留言编号:4619-3513540

留言内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请教几个问题:1、“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是指30日内办理了支付手续,还是30日内供应商账户收到钱?2、招标文件描述“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是否属于“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的情形?3、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比如收到申请后多少日内必须审核完成并支付?4、因采购人不清楚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如何保证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答复:1、财政部38号文的目的是改善和优化供应商的营商环境,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采购人及时付款,避免拖欠。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是指30日内供应商收到资金,不是指办理支付手续。

  2、按照38号文的规定,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属于按期支付。在30日内只是提出支付申请不属于按期支付。
  3、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付款,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账户;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支付给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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