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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中标无效一定要废标吗?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中标无效一定要废标吗?

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中,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整个招标活动予以终止的行为。中标无效一般是指中标结果公布后,发现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导致中标结果被废除的情形。中标结果被财政部门认定无效以后,一定会导致废标吗?也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其中第二项是,已确定中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没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比如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也就是说,因为这些原因导致中标无效以后,必须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没有合格中标人的才应当废标,然后重新招标。


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标无效,要遵守这一条规定吗?很多人忽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最后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也就是说,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标无效,也是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而评审专家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就不能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了。那么,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如何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属于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情形的,就重新评审和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如果不属于这两种情形的,就只能废标然后重新招标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投诉处理当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就又不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导致中标结果无效,这时候,需要同时满足“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和“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两个条件,才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两个条件有任意一个不满足,就要废标重新招标了。


什么是“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在招标中,合格供应商数量都要3家以上;在竞争性谈判和磋商中,某些情况可以是两家(详细:《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只有两家可以吗?》)。什么是“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这个就非常复杂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没法一概而论,以后我们可以专门做一期视频来讨论。


最后再强调一下,只有在投诉处理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才应当按照94号令第三十二条处理;其他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



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
序号
具体情形
处理方式
法规依据
1
投诉处理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2
通过其他方式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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