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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有何特别?

《政府采购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有何特别?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单一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这意味着,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要求,属于实质性偏离的,偏离的结果导致投标无效;属非实质性偏离的,偏离的结果不对投标的效力及评标的结果产生影响。即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偏离量化为价格因素,进行价格调整。


这与其他相关法律中的最低评标价法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需要引起注意的


世界银行采购指南、我国工程建设招标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尽管名称及定义不同,其内涵却有着相似之处。投标文件需要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评标时需要将商务部分(付款条件、供货范围、交货期等)和或技术部分偏离量化为价格因素,进行价格调整。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做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格的0.5%,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但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不允许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或技术部分“偏离量化加价”。


综合以上可以得出《政府采购法》中的最低评标价法的两个特点。


第一,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前提条件。


第二,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为单一评标因素,不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或技术部分的偏离进行量化加价。因此,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的实质性偏离内容、范围的规定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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