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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价”的辨析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价”的辨析本文分析了招标投标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价”。正确认识这些“价”的含义,了解其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里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思路清晰、合法合规地开展招标投标组织实施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论招标人、投标人还是评标专家,都会遇到与“价”相关的问题。通过梳理,大致可以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价”分为4大类10种。 本文对各种“价”的含义以及《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的相关规定论述如下。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金额的“价” 1.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 (1)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或最高投标价格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测算,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方案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标底。标底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结合有关规定、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方案等,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科学预测的预期价格,作为评标时分析投标报价竞争性、合理性的参考依据。 关于标底应当保密的规定,可以详见《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标底可以在何时公开以及在评标中如何使用的规定,可详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3)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的辨析。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的定义可知,标底是招标人的预期合同价格,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所能接受的预期合同价格的最高极限。投标报价可以高于标底,但绝不能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没有保密的要求,标底是需要保密的,泄露标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时,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都需要向投标人公开,但公开的时间和方式有所区别。最高投标限价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最迟也需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补遗文件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是必须保密的,在开标时是需要公布的。 2.暂估价与暂列金额 (1)暂估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将暂估价定义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均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暂列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暂列金额定义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暂列金额的用途大致可归纳为:①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②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3)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辨析。从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定义及用途,可知暂估价是暂时不能确定但必然发生的价款,暂列金额是暂时不能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价款。 由于暂估价、暂列金额都是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给定的,不属于竞争性报价范围,因此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应使用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投标报价进行价格评分计算。 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报出的“价” 1.投标报价 以工程项目为例,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要求,综合考虑相关计价办法、定额、市场要素价格水平、规费、税金、企业成本、利润等报出的工程合同价。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综合单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综合单价定义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都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按规定,综合单价应包含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以暂估价形式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等。 三、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确定的“价” 1.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时,对有算数错误及其他错误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后的价格,该价格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价格评分以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投标价格的依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都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计算,具体可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某一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高于40%以上)以上的将不得被推荐为中标人。 2.评标基准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一个基准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与该基准价格的数量关系,从而在评标时计算出有效投标人的价格评分,这个基准价格就是评标基准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评标基准价都应该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即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招标项目一般都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或算数平均值乘以事先确定的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从招标工作的实践来看,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或算数平均值乘以事先确定的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很容易发生投标人采用围标串标的手段将其投标报价落在最佳的价格区间以获得最高的价格评分的现象。而采用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则可以有效减少这种方式的围标串标。 四、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及签署合同时的“价” 1.中标价 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所附列的《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规章中所称谓的“中标项目金额”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中标项目合同金额。该金额需要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列出,且应当与招标人和中标人随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的合同金额保持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其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合同价 合同价又可以分为签约合同价和竣工结算合同价。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签约合同价定义为“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将竣工结算合同价定义为“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简单来说,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的价格,竣工结算合同价是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实际发生的合同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