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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哪些情况下可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投标人哪些情况下可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招投标开标程序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形,此时投标人可当场提出异议,我们对这些情形进行了简单的总结,供大家在招投标过程中参考:


       1、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2、其他投标人递交标书超出规定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允许其参与开标;


       3、其他投标人标书未按要求密封;


       4、仅三家单位参加投标,但第三家迟到,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所有投标单位写承诺同意对其开标;


       5、投标人授权材料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齐全;


       6、唱标过程中竞争对手现场提交降价声明作为投标报价;


       7、投标人选择性报价或有附加条件报价;


       8、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投标材料。


       上述非穷尽举例,实践中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应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仅仅是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重要信息,对于投标文件的效力以及响应程度评审,都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解决。开标时仅记录开标情况,无权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判,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异议不作评判,也无权答复,必须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解决。


       投标人可在开标现场明确要求开标人将自己口头提出的异议或反映的情况记录在案。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质疑时限要求有很大差别。


      政府采购中对于投标供应商有“异议”的问题,只有一个法条用到了“异议”一词,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关于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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