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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吗?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吗?【问题】: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第一次异议,招标公司进行了回复,接着又进行了第二次异议(前后两次异议的内容不同),那么第二次异议的有效时间应该从哪天算起?如果第二次异议,以超期为由,拒绝接受,投标公司是否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这里的10日应该从哪天算起? 【讲解】: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提出投诉的有效期限不应计入法定异议答复期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只要是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都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法规对提出异议的次数亦没有限制,如果招标人以超期为由拒绝接受,不予答复,则投标人可以就异议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投标人提出异议后,招标人不予答复的,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10日有效期限应当从提出异议(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但不应计入法定异议答复期限,即投诉有效期限应当顺延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