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与招标范围有矛盾,应该如何解释?
【案例背景】
某电网公司220千伏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按照《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Q/GDW 11337-2023)、《变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Q/GDW 11338-2023)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其220kV站用配电装置室通风及空调清单如下:
在“30-B220601S-N9802册”图纸中列明的通风及空调设备材料包括19台空调、风机和风管等。
实际施工时空调设备由甲方供货,费用约20万元。结算时,造价咨询单位认为应该扣除该空调设备费20万元。其理由为:1、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中规定,“除招标人采购材料、设备外(详见《招标人采购材料及设备表》),其余材料、设备均为投标人采购”,而在招标人采购材料及设备表中并没有设备。2、该子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写明,“含30-B220601S-N9802册所有内容”,既然是所有内容,当然包括设备采购费用。
施工单位则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范围的描述中没有规定设备采购由施工单位负责,该电网公司电力工程的空调惯例都是由甲方供货,其中标价中没有计列空调设备费用,不应该扣除相应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中标价中没有计列空调的设备费用,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自行进行空调设备采购和供货,而不是要求施工单位供货,均是不争的事实。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空调设备采购的合同安排理解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双方对合同标的包含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分歧。那么,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分工的规定有效吗?
通常来说,施工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土建施工、材料采购和设备安装,并不包括设备采购,这是因为从使用需求及运营角度来说,建设单位更了解设备的技术和性能需求,也更利于运营期的设备使用管理,因此施工项目招标中通常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施工单位负责设备安装。但这并不排斥部分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一些重要的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一些非关键的设备由施工单位供货。如果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施工单位采购部分设备,需要在招标范围中明确,同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说明、合同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均要体现,保持一致。须知,招标范围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是甲乙双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此重要的内容,体现招标人最重要的合同安排,并不只是简单的在报价说明中提及。
就本案来说,本工程招标范围、技术规范书以及合同有关设备采购的内容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发生矛盾,应该遵从招标范围的描述,符合惯例,也符合甲乙双方的本意。附带一言,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范围、技术规范书、图纸和合同进行编制,中标后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合同文件,其解释顺序在中标通知书(招标范围)、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之后。至于“通风及空调”的项目特征中描述“含30-B220601S-N9802册所有内容”应理解为含图册中所有设备的安装,而不是设备采购。
综上所述,本案空调设备的采购应由建设单位实施,中标价中也没有计列空调设备费用,结算时不应扣除建设单位采购的空调设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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