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是否可以将“近三年未受到过政府采购活动各级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作为资格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扩大供应商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的范围。若无特殊需求,问题所述“近三年未受到过政府采购活动各级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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