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谈判文件中对报价相同情形约定了成交方式的,按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如未约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对于评审程序、方式和评审标准无权作出调整,则此种情形建议以谈判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无法谈判情形终止谈判。并建议采购人在成交规则中明确相应事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豆瓣
账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