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并非中标人,中标结果有效吗?
答:专家回避政策针对的是所有投标人,而不是单指中标人。有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将直接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违规,评审结果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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