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单位的非涉密采购,可以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吗?
答:涉密单位与涉密项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一定涉密单位的所有项目都是涉密项目。《涉密政府釆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列举的单位、部门、场所的特定项目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例如,“用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査、保密技术监管和秘密工作的专用产品或者设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工作场所建设工程”等。
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设备设施和业绩情况等。
非涉密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虽然非涉密项目采购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密资质,但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时,可能需到涉密单位工作,涉密单位应要求供应商遵守保密规定,提供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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