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限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吗?
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四)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五)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六)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因此,招标文件中不能仅规定以特定形式限制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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