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如:本年度预算批复了同属“A02321900”的临床检验设备若干台,但单台均不达100万的限额且不在集采目录内。在采购实践中,因其分属采样设备、样本前处理设备、血气分析设备等不同种类,无法由同一供应商处购得,需拆分为多个包件采购。此种情况下,是否都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是否都应该填报“中央财政一体化预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如:本年度预算批复了同属“A02321900”的临床检验设备若干台,但单台均不达100万的限额且不在集采目录内。在采购实践中,因其分属采样设备、样本前处理设备、血气分析设备等不同种类,无法由同一供应商处购得,需拆分为多个包件采购。此种情况下,是否都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是否都应该填报“中央财政一体化预算系统”中的“政府采购”计划?

 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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