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在境外,子公司在境内,且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同时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条的(一)(二)情形,那么境内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境内子公司名下还投资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即有一家孙公司,那么此时境内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条的(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个企业集团内是否是指的全是境内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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