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是指30日内办理了支付手续,还是30日内供应商账户收到钱?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是指30日内办理了支付手续,还是30日内供应商账户收到钱?


答:财政部38号文的目的是改善和优化供应商的营商环境,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采购人及时付款,避免拖欠。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是指30日内供应商收到资金,不是指办理支付手续。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属于按期支付。在30日内只是提出支付申请不属于按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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