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若发现两家供应商存在以上情形,则应将两家供应商同时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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