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统一招标,是否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程序?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公立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采购人没有发生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行为,因此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不属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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