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澄清后,符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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