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时,谈判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这意味着在谈判过程中,报价信息是需要保密的。
其次,竞争性磋商也是基于类似的原则进行的,磋商过程需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供应商的每轮报价也需要严格保密,不能泄露给其他供应商知晓。因此,无论是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都不得公开唱标。不过,虽然报价信息在谈判或磋商过程中是保密的,但成交结果(即最终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成交金额)通常是需要公告的,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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