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也参与了投标,算串标吗?
答:不属于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应按照不同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投标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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