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若发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应要求其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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