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修改资格条件或者采购标的,应按照87号令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随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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