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需要使用设备才能完成服务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若将供应商投入该项目的设备数量或设备参数列为评分因素,是否属于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投入某一采购项目的设备数量或设备参数,可以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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