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供应商有10家,中标供应商被质疑成立取消中标资格,可以重新采购吗?

这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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