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的保修期、缺陷期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有观点认为,从施工方将工程交付建设方之日起,就开始起算缺陷期和保修期。该观点的依据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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