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利:供应商A、B、C、D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分包给同一承接主体,易产生串通投标,禁止分包给同一承接主体,一般这种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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