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石林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不能进行重新评审,但可以组织专家核对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评标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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