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应当对市场情况和自身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中标后因成本问题放弃中标资格不属于“正当理由”,将承担放弃中标资格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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