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项目需要进行几轮报价
答:对于几轮报价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采购人要根据项目需要磋商的难度事项等,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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