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请问顺延时,剩余的供应商是否要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还是剩余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也可以顺延?
答:顺延确定中标人时,对剩下的中标候选人或供应商数量没有要求。
0
推荐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豆瓣
上一篇
下一篇
取消
×
账号登陆
找回密码
登录
没有账号请注册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