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请问顺延时,剩余的供应商是否要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还是剩余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也可以顺延?

答:顺延确定中标人时,对剩下的中标候选人或供应商数量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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